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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
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是宝藏——*ST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引发的思考
发布时间:2022-11-03

今天这事可大可小,挺有意思,因为涉及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股东,笔者思来想去还是简单写几点,大家探讨。


事情描述起来挺简单,就是一家上市公司(以下简称“*ST公司”)发了一则公告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。这已不是*ST公司今年首次发布这样的公告了,其他两次涉及的定期报告分别是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、2022年半年度报告。*ST公司公告的理由是其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会未通过前述各报告从董事的投票方向看,前述各报告审议结果均是九名董事中,两名董事投同意票、剩余七名董事(含独立董事)均投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票。


对*ST公司的现状,笔者不评论。笔者在思考一个问题,像上面案例中的“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”如何理解?向股东按期披露信息和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会决议的通过孰轻孰重?


要分析这两个问题,需要先普及下A股上市公司涉及的基本规则。就拿今天案例里*ST公司所处的板块说明,概括起来有几点如下:


1、上市公司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。上市公司的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,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。



2、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需要经过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会审议通过。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会审议定期报告的议案,通常需要全体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过半数通过。



3、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,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,上市公司应当披露。

*ST公司三份定期报告无法按期披露是因为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会未审议通过,也就是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的同意票未满足过半数的要求。不过这里的“非同意”票全部为“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”票,而非全部为“反对”票,或者部分“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”票、部分“反对”票。


要说对一项议案,各位董事各有所见并不奇怪,有人同意、有人反对都属正常,也让旁人好理解(至少从字面上可以理解投票人的意见)。就是这个“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”票有点让笔者迷惑,一度揣摩投票人的真实意思。


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,按惯常理解是放弃自己的某项权利。比如:董事在董事会上投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票,以示放弃自己表达同意或者反对的权利。可是,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者的真实意思呢?我们并不能从“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”两字直接可知,像今日的案例。董事的“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”,笔者能推测出的含义包括三种,一种是董事认为议案可以或应该审议,但是自身对此议案既不同意、也不反对,而是另有他意,所以选择了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;第二种与第一种类似,就是董事对此议案部分同意、部分反对,但无适用的选项,只有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;第三种是董事认为提交的议案不应审议,对提交审议的议案无法发表同意或反对的意见,只有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。


这样分析,“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”票中隐含着多种可能,包括同意、反对、无法发表意见等。不过因明示的“同意”票未满足过半数的标准,导致董事会决议未通过,就相当于“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”票具备了“反对”票的功能,称之为“名为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,实为反对”不为过。此种情形下,对于确定地同意或反对,或者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中隐含的同意是不是不合理或者不公平?这样形成的决议结果是不是不应该认为确定地未获通过,而应该认为是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呢?


与此相关,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一种计算方式。要是把会议通过的标准调整为“反对票未过半数算决议通过”,结果会怎样呢?比如今天这个案例,两名董事投反对票、七名董事投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票,无人投同意票。结果喜人!无“同意”票也能实现议案的通过。此时,“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”票具备了“同意”票的功能,可以称之为“名为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,实为同意”。这里依然会存在“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”票中隐含的多种可能性,笔者不赘述。



“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”真是宝藏!它既是自保者的工具,又是进攻者的武器。可现实还要回到上市公司来。董事会决议无法通过,甚至连续发生已构成僵局,直接受影响的除了上市公司,就是股东了。股东基于信任投资了上市公司,又委托管理者经营上市公司,以期得到预期回报。可没想到的是连上市公司的经营、财务、业务等各方面的情况都无法定期获知,原因竟是自己委托的管理者通不过报告。究竟是谁之过?究竟是董事会决议的通过重要,还是股东的知情权重要?上市公司经营者/管理者的“カジノエックス 初回入金ボーナス”是否违反其勤勉、尽责义务?


在注册制的今天,监管者一再重申投资者保护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治理水平,落到实处就是一项表决权和一张表决票的使用,不是吗?不知道各位如何看,可以留言探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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