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/12/02
民办学校收购方要求返还投资款路径简析
幼儿园、民办学校成立的主要依据是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。由于社会服务活动的领域比较广泛,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涉及的领域也比较宽,而且范围在不断扩大。从目前存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布来看,主要分布在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卫生、社会福利事业等领域。教育事业中主要包括幼儿园、民办小学、中学、学校、学院,民办专修(进修)学院或学校,民办培训(补习)学校或中心等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仅指民政部门,而业务主管单位所涉及的部门和组织却非常广泛,如民办学校、幼儿园等教育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。幼儿园、民办学校原举办者或出资人,在幼儿园、民办学校成立后,出于融资、扩大规模、吸引人才等需求,与新出资人签订出资份额转让协议、合伙份额转让协议、股份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,新出资人由于种种原因,想通过诉讼要回出资款。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判例进行详细分析。